发布时间:2019-07-18 点击数:1892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宜春市省部级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科技局
2019年7月3日
宜春市省部级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培育工作,挖掘我市优质科学技术成果、做好项目的培育转移转化、助推我市科技项目高质量发展,拟实施省部级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现将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项目类别
1.省部级技术发明奖培育项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且创造出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培育项目。①技术开发类项目: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②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合理利用以及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省部级国际合作奖培育项目。2年以上(距2019年6月30日满2年)与在宜春中国公民或组织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每类项目均分为一类和二类两个等次。
二、申报管理
1.项目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由首完成人所在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含“三区”)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首完成人所在单位向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申报(项目首完成人负责)。
2.项目推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县市区(含“三区”)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初审并推荐,初审不合格的不得推荐(项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负责)。项目原则上以工业、农业领域为主,其中医疗卫生领域的项目推荐数不超过总推荐数的20%。
3.项目审查:市科技局负责材料的项目审查,项目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报市科学局组织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反馈原因。
4.其他要求:
① 2017年以前已获得过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以及已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② 推荐项目已获得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或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视同评价科技成果。
③ 推荐项目排名前三为的参与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2个项目的申报。
④ 项目参与人不是申报单位的,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并提供对项目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原始证明后推荐。
⑤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身份为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一律不得作为省部级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的参与人。
⑥ 推荐项目必须是经过省级成果登记,已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项目。
⑦ 推荐项目内容(人选)不得有涉密内容。
三、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宜春市省部级科技奖励培育项目推荐书》以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材料、有关论文或专著。
2.效益证明材料:工农业类项目需提供新增利润、税收金额、产品销售发票、税票、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等有效证明;医疗卫生等民生类项目需提供临床应用的病例记录和随访材料证明等有效证明),如有专利证书的需一并提供。
3.材料要求:所有需提供的材料均用WORD文档编写、A4纸打印,合订胶装成册,向市科技局报送电子文档及纸质文件1份,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立项评审
1.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分组由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排序,初步确定项目入围数量和等次。其中项目入围数每年控制在20项左右,其中一类项目不超过25%,医疗卫生的领域项目入围比例不超过总入围数的15%。
2.集体酝酿确定。召开市科技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入围项目及等次,对一类项目、二类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立项支持。
3.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以后补助的形式拨付项目资金,即项目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成功受理后,或国家行业协会验收的科学技术奖励受理且获奖后,再行拨付项目资金,两者可重复支持。
来源http://www.fengxin.gov.cn/fxxrmzf/hqzcfd/202012/b664b9c709754702b0ec10123cfc28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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